松江怎么处理家养狗?
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规定》,犬类管理办公室对松江城区内的每户家庭饲养犬只数量规定不得超过3只,饲养犬龄不得小于六月;在禁养区域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居民在10日内自行处理犬只;在限养区内养犬的居民必须在饲养犬龄满三月后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五年内不办理养犬登记处罚;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松江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小区内未按照规定饲养犬只的居民开展养犬核查时,发现居民张某在禁养区饲养大型犬,工作人员便上门告知其要在10日内自行处理犬只。工作人员经过对小区内、小区外等居民区进行巡查,发现有部分不文明现象,未按时遛狗,遛狗未牵狗绳、不戴嘴套等情况,工作人员都会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整改。
养犬登记证是居民养犬的“身份证”,养犬的市民务必妥善保管,以备今后年检时使用。同时,养犬人应按登记证所注明的犬类品种、性别的体型饲养,不得擅自更改。养犬登记证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地点为松江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养犬居民需持当年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犬类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后,更换新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犬仅是未成年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养犬登记,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将饲养的犬自行转让、赠送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转让、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养犬人违反此规定未及时办理登记的或不予办理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