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领养后出意外需要赔偿原主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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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分为几个层面来讨论,首先从法律上来讲,虽然现实生活中人们都会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但这只是一种亲属化的关系,而这种亲属化的关系是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的;其次从道义上来讲,作为“家庭一员”的宠物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身亡时,作为具有同理心和同情心的我们自然会在情感上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事实——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我们都没有必须给予受害方的义务(这里指的不是经济责任而是道德层面的义务)。

1. 法律上来讲,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八十条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之规定可知,本案当中如果狗主人能够证明兔子死亡是因为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养宠物的公民要对自己的宠物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2. 道义上来讲,当我们主动选择收养宠物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义务使宠物产生依赖从而成为其“家庭的一员”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对宠物负有与亲人同等的责任和义务,此时宠物与我们就有了精神上的联系,而金钱上的补偿显然无法弥补这种精神上的创伤。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考虑一个“度”的问题,考虑到一般的家庭成员所应承担的扶养义务,我们认为2000元以下的补偿算是比较合理的范围。

以上是我对于该问题的简要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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